董海生律师亲办案例
张某涉嫌强奸无罪释放
来源:董海生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3-18
浏览量:676
【案情简介】
张某和金某是某派出所协警,2016年9月7日凌晨,张某和金某吃完夜宵骑着摩托车回家的路上,看到了两个小女孩在路上走,金某就停下车,要看人家身份证,发现两个小女孩没有身份证,一个13岁,一个14岁,便把人家带到了派出所到派出所后,两个小女孩要上洗手间,金某说现在下班了,派出所没有洗手间,就给她两在附近旅馆开了个双人房间给她们,里面有三个床,然后,张某、金某领两个小女孩到外面吃夜宵,吃完夜宵,他们便回到旅馆休息,当时两个小女孩一个床,张某、金某各一个床,睡到早晨六点,张某起床回家,金某没有走,张某走后,金某是否强奸了两个小女孩,张某不得而知。另外,在此期间,金某和张某商量强奸两个小女孩,张某默认了,但是,张某没有实施强奸行为。第二天,两个小女孩报案被强奸,张某、金某被抓。
【委托经过】
张某家属知道张某被抓后,找到了董海生律师,委托董律师作为张某的辩护律师,为张某提供法律帮助。
【办案经过】
律师接受委托后,会见了张某,了解了案情,约见了公安机关办理张某案件的办案人,阐明了律师对该案的观点,认为张某不构成强奸罪。该案到检察院后,律师阅读了案卷材料,向检察机关提出了该案认定张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没有,不应该认定张某构成强奸罪,检察机关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,没有收集到认定张某、金某构成强奸罪的事实。
【检察机关出来结果】
2017年3月17日,检察机关做出决定,认为该案认定张某涉嫌强奸罪证据不足,对张某予以释放。
【律师感言】
每一个案件,都有他不同的事实和情节。该案张某虽然没有实施强奸行为,但是,他对金某的默许是检察院批准逮捕他的重要原因。律师根据张某提前离开旅馆这一事实,提出,张某在旅馆期间,金某没有对两个女孩实施强,张某走后,根据金某在公安机关交代的事实,金某也没有对两个小女孩实施强奸事实,虽然两个小女孩在公安机关供述说张某走后,金某对她们进行了猥亵,并要强奸她们,但是,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,因此,认定张某构成强奸罪确实牵强。
以上内容由董海生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董海生律师咨询。
董海生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355好评数8
  • 办案经验丰富
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新社区大围一区3号C栋104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董海生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焕诚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3*********930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广东-深圳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新社区大围一区3号C栋104